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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兴利来针织布行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兴利来针织布行与被告程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本院人事调动,转由代理审判员莘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州兴利来针织布行起诉称: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7119元未付。被告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实属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货款本金107199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实际发生利息按具体清偿日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湖州兴利来针织布行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州兴利来针织布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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