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蓝**、蓝**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蓝海鸣、蓝**、蓝**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3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海鸣、蓝**、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蓝**、蓝**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7日,被告蓝海鸣、蓝**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宋**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蓝海鸣、蓝**、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蓝海鸣、蓝**、蓝**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