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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练*、练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练**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练*、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被告练*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肖**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练斌斌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肖**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练斌斌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练*、练斌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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