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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旺金与樊*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旺金与被告樊建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27720元(暂算至2015年9月28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3日,被告樊建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借款时间为180天。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借款本金105000元从2014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止,利息为277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樊*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应旺金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2772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32720元,并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本金105000元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被告樊**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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