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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兰利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兰利东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兰**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兰**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亦未支付过利息。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兰**、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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