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郑**、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与被告郑**、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陶**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施**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施**借款本金18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5‰另行计付本金18000元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郑**、陶**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