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荆**限公司与被告合**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荆**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合肥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张**、龚**以其名下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荆**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合肥新**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张**、龚**名下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