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池州市**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池州市**限公司经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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