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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5年8月7日前,被告邱**因做生意经常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8月7日,经原告与被告邱**核算,被告邱**共向原告借款220万元,被告邱**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知道被告在外还借了很多钱,就要求被告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0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两被告身份信息单及其婚姻信息证明,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被告邱**于2015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拟证明被告邱**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的事实;3、原告的银行卡流水清单,拟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邱**的事实。

被告辩称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邱**系初中同学,且双方关系很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邱**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经常向原告刘**借款,开始借款时期限较短,被告邱**也会及时归还,并且也会支付一定利息给原告以表示感谢。2015年5月起,被告邱**称因生意周转及购买房屋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刘**借款,由于双方关系很好且被告邱**原先借款也会及时归还,原告就答应了被告邱**的借款请求,截止2015年8月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邱**共向原告借款220万元,核算后被告邱**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刘**现金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00元),借款人:邱**,身份证号码,2015.8.7”,并口头承诺会尽快归还,但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就联系不上被告邱**了,至今也未归还原告的借款,遂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单及婚姻信息证明、被告邱**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的银行卡明细清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邱**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邱**偿还2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与被告邱**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属于家庭经营所负的债务,为此被告刘**应当与被告邱**共同偿还该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邱**、刘**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借款22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两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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