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郝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庐**民法院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吴**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日吴**在得知郝**手中有钱后因周转需要向郝**借款50000元,吴**于当天向郝**出具了内容为“今借郝**伍万元整,五天还清”的借条一张,借条中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此后郝**通过现金支付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交付了5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经郝**多次催讨吴**未还按约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向郝**出具借条,系吴**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郝**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及网上银行转账汇款、交易成功打印件也足以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吴**在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仍不归还借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郝**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郝**借款本金50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沁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有证据证实已还款,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郝**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对方所说的请出示证据。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郝**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吴**称其已经归还借款,但没有新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主张的还款情况,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