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孙**、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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