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孙**、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