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住址不明。本院于2016年2月1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