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张**、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郭**所诉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8元退回原告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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