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奥海**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奥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奥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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