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美新诉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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