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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申**因与被申请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平民二终字第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重复起诉,(2013)平民三终字第49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新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就充分说明新**院第一次判决是错误的。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2月24日,申**就同一纠纷诉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后不服该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平民三终字第49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驳回申**的起诉,该裁定系生效裁判。现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要求张**支付赔偿款及购酒款,本院原审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申**本次起诉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诉讼并无不当,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红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红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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