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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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