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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段**、曹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永诉被告段**、曹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永的委托代理人孙新颜、被告段**、曹长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永诉称:2014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予归还,另被告曹**与段艳红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欠条是我向原告出具的,但借款是在原告韩**妻子冯**同意的情况下,将此款通过银行转账转给第三人曹*,曹*涉及非法集资被刑拘,现在案已经到新乡市检察院,我认为韩**应该和曹*形成借贷关系,因为原告同意款让第三人曹*使用。

被告曹**辩称:段艳*和原告的事情我一点都不知道,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韩**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韩**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段**2014年11月9号月息2分5厘137××××6553

被告段艳红、曹长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获嘉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记录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段艳*与曹**办理了离婚登记。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韩**、被告段艳*、曹**均系同村村民,被告段艳*、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月29日在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4年11月9日被告段艳*向原告韩**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月息2分5厘。此款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6年1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段**向原告韩**出具欠条,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长期拖欠不还,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段**在庭审中辩称的其只是起桥梁作用,该款经原告同意以转账方式借给了第三人曹*,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对被告的此项辩驳不予采纳。被告段**与曹**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9日办理离婚手续,该款的借款时间是2014年11月9日,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段艳*、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段**、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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