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新合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遂平**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遂平**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原告中国邮政**司遂平县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巩小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申**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李*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高美东与杨**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杜**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