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东诉被告杨**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赵**与被告巩小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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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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