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经询问,原告不能给出被告明确的住址及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暂无法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尚不具备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待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