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255元减半收取9127元由原告南**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