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6年2月19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原告赵**与被告巩小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申**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李*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高美东与杨**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杜**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王**、周**、南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周银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