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赵**与被告巩小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申**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美东与杨**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齐**、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平县新合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丁**、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王**、周**、南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