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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