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