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余*佩诉被告程*、贾**、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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