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静诉被告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对被告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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