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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静诉被告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对被告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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