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薛*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王*、王*、王**与被告华夏人**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王**诉胡占绪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阳市**有限公司与威远**限公司、被告成渝钒**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内乡县**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佩诉被告程*、贾**、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