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诉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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