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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福利彩塑制品厂诉社旗县通达汽车维护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制品厂与被告社旗县通达汽车维护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社旗**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社**制品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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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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