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制品厂与被告社旗县通达汽车维护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社旗**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社**制品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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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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