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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印诉周**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印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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