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李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建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升诉称,2013年3月至6月份,原告跟着被告在西平县干建筑活,经双方协商,工资款共计3440元,完工后被告拒不支付,经西平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被告只支付了1720元,尚欠工资款1720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工程赔钱为由拒不支付余下欠款,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17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党建新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份原告王**、王**、王**等人跟着被告党建新在西平县金水湾小区干建筑活,被告党建新包吃包住。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算账,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3440元,经西平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理,被告支付了1720元,尚欠172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工程赔款为由未予支付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党建新欠原告王**工资款1720元,有被告出具的书证及证人证言为据,据此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720元,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党建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工资款172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党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