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李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建新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种诉称,2013年3月至6月份,原告跟着被告在西平县干建筑活,经双方协商,每天180元,工资款共计2808元,完工后拒不支付工资。经劳动监察大队协商,只支付了1204元,扣除借支的400元,尚欠工资款1604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工程赔钱为由拒不支付余下欠款,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款1604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党建新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6月份原告王**、王**、王**等人跟着被告在西平县干建筑活。经双方协商工资款项,每天180元,借支400元,被告支付了1204元,尚欠1204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工程赔款为由未与支付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党建新欠原告王*种工资款1204元,有被告出具的书证为凭,据此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204元,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称400元借支费用包含在支付工资1204元之中,被告仍欠1604元工资,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党建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种工资款1204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党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