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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滨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淮**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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