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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众**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众**有限公司(原信阳万**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信阳万**有限公司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企业名称为:河南众**有限公司。原告河南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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