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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