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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曹*、信阳**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曹*、信阳**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25元,原告曹*承担1625元,被告曹*承担1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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