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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洪亮诉被告信阳**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洪亮诉被告信阳**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洪亮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洪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洪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包洪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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