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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新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仲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仲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尚仲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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