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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红丽诉称,2013年4月份,被告到原告的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价格3300元,被告说暂时无钱,并承诺很快还清此款。因原、被告是同学关系,原告碍于情面同意被告打欠条。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索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不予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此款。

被告辩称

被告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到原告的家电门市部购买价格为3300元的空调,未有付款,被告张*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欠红丽家电空调款3300元整,张*,2013年4月29日,15236963766。”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仍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从原告安**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一台,价值3300元,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3300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红丽货款33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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