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富民诉被告驿城区顺**委养殖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门富民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门富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原告王**与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王*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陶**、怡上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如与被告刘*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杨*钣金喷漆服务部与被告周**、和送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