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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门富民与被告驿城**村委养殖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富民诉被告驿城区顺**委养殖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门富民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门富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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