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刘**、付**、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