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诉被告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告王**与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关*与被告王**、驻马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门富民与被告驿城**村委养殖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海龙刘国枝付小焕臧新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如与被告刘*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