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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生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诉被告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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