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张**、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邓*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传票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0元,由上诉人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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