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杨*,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王**、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6年2月25日依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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