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6年1月20日。
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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