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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赵**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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