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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被告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青诉被告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青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青诉称:2014年4月17日,张*以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为张*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要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诉讼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原告黄**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2014年4月17日借据主要内容“借据2014年4月17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张驰”。2.2014年4月17日借据主要内容:“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止。我作为借款人全面了解并承诺:1、借款人由义务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数偿还借款本息;2、与本《合同》相粘连的附件与《借据》同时执行。3、借款人不能按《借款/担保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若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还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借款人:张弛。担保人:许**。2014年4月17日。”。3.被告许**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许*贵辩称,被告许*贵没有为张*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原告出示证据不足;应当有抵押财产;没有借款支付凭证,是否履行合同现金出借不清楚;应当由借款人张*到庭证明,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许*贵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对原告黄**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认为,张*在原告黄**处借款,被告许**不清楚,2014年4月17日,张*在原告黄**处借款,被告没有担保,且在该证据日期上有涂改痕迹,此证据有瑕疵。证据2被告签名属实,但无法证明出借人主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交付的事实。原告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张*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的担保合同是在小额贷款公司为张*借款担保,当时是有借款抵押财产的。

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1、2014年4月17日,张*是否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是否履行完毕。2.被告许**是否为张*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的事实。3.张*在原告处借款时是否有抵押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他人挂靠一个担保公司后经营对外借款业务。张*在2014年4月17日,以生意为由申请在原告黄**挂靠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办理借款手续,被告许**为张*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双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以挂靠担保公司名义对外发放借款,在借款后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原告黄**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挂靠经营的真实性、合法性;对2014年4月17日,张*以生意为由在原告黄**挂靠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的交付方式原告黄**以证据遗失为由无法证明,根据交易习惯,借款100万元应该银行账户交易,并应当有抵押财产。从原告黄**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黄**与张*10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无法证明原告黄**为出借人。因为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才生效。因为原告黄**无法证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黄**的请求被告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100万元本息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被告许**辩称,原告的证据有瑕疵,被告没有在原告处为张*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原告出示证据不足;没有借款支付凭证,要求借款人张*到庭证明,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承担,原告黄**预交13800元,退回原告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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