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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牛岩、被上诉人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牛*、被上诉人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3年4月26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济源**有限公司、牛*、牛**共同支付其饲料款159515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济*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济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济**一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济**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确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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