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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沁园新世纪租赁经销部、原审被告新蒲**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沁园新世纪租赁经销部、原审被告新蒲**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为1586.5元,由上诉人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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