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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与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与被告娄**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的委托代理人乐祥和、被告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原、被告在协商一致合伙开办双赢制衣厂。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于2015年6月9日协商散伙,并约定厂里的一切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款25000元。被告于散伙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是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合伙是她找到我的,当时约定一对一半拿钱投资。可是才干一个多月她就说要走,让投资的设备我兜着,我提出暂时没有钱给她,她当时也同意我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

间给她。后来我就给她写了欠条,谁知道她一拿到条子就找我要钱。现在我不要她的机器了,另外房租、电费、地板等花费应该各承担一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乐**与被告娄**经协商一致后,约定在息县曹黄林镇合伙开办双赢制衣厂,同时约定投资和利润双方均各一半,但未签订合伙协议。2015年6月,原、被告经协商散伙,并约定投资的设备全部归被告娄**所有,娄**给付原告乐**款25000元。2015年6月9日,被告娄**给原告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乐**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娄**2015、6、9’。因原告乐**向被告娄**追要欠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庭审中,原告乐**举证有:1、原告乐**的身份证;2、被告娄**2015年6月9日给原告乐**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娄**举证有:娄**自己书写的出资购买设备及其他开支清单一份。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乐**与被告娄**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的合伙、散伙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双方约定散伙后同意给付原告款25000元,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欠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乐*荣欠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5元,由被告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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